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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品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绵阳市游仙区六里社区华兴南街91号1栋1单元2层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8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8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李有松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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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299号 -

    申请执行人-李有松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26
    2

    陈加清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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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306号 -

    申请执行人-陈加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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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26
    3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仙鹤镇朝真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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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民终2045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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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8-02
    4

    罗映明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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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296号 -

    申请执行人-罗映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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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5

    贾兰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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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295号 -

    申请执行人-贾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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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6

    王道兴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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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303号 -

    申请执行人-王道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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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7

    王邦明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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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309号 -

    申请执行人-王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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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8

    梁邦地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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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302号 -

    申请执行人-梁邦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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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9

    李凤群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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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310号 -

    申请执行人-李凤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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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26
    10

    魏红申请执行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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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704执1297号 -

    申请执行人-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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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与被告李斌、周佳、谭敏、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强、曹平、王仁燕、谭艳、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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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 被告- 李斌 周佳 谭敏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吴强 曹平 王仁燕 谭艳 赖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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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61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与被告李斌、周佳、谭敏、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强、曹平、王仁燕、谭艳、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借款本金346万元、截止至2019年8月5日的利息和罚息925056.68元;二、被告李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支付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4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7.7466‰基础上上浮50%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的罚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谭敏、周佳、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给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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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2019)川0722民初468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华贵、张洪英、曹平、王仁燕、谭艳、吴强、赖爽、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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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2民初46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 邹华贵 1983年4月11日出生 张洪英 1986年5月29日出生 曹平 1973年11月8日出生 王仁燕 1978年12月28日出生 谭艳 1955年8月5日出生 吴强 1961年2月16日出生 赖爽 1971年2月9日出生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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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468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华贵(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张洪英(女,1986年5月29日出生)、曹平(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王仁燕(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谭艳(女,1955年8月5日出生)、吴强(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赖爽(女,1971年2月9日出生)、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邹华贵、张洪英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中信担保公司、八品公司、曹平、王仁燕、谭艳、吴强、赖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原告申请,本院已作出(2019)川0722民初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你们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工业园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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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8
    3

    (2019)川0722民初470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英、曹均东、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仁燕、谭艳、吴强、曹平、赖爽、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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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2民初47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英 曹均东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王仁燕 谭艳 吴强 曹平 赖爽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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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470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英、曹均东、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仁燕、谭艳、吴强、曹平、赖爽、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英、曹均东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至2017年11月13日按照月利率千分之8.151计算,从2017年11月1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2.2265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仁燕、谭艳、吴强、曹平、赖爽、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对《担保保证金质押合同》(合同编:2014年三白信保质字第004号)项下的质保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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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4
    4

    关于本院受理的(2019)川0781执76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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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81执7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市岚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绵阳本山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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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岚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本山肉食品批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且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公告期限为60日,期限届满及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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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3
    5

    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与被告李斌、周佳、谭敏、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强、曹平、王仁燕、谭艳、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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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 被告- 李斌 周佳 谭敏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吴强 曹平 王仁燕 谭艳 赖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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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61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与被告李斌、周佳、谭敏、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强、曹平、王仁燕、谭艳、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6月15日利息罚息合计585908.42元);2、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被告10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8月5日13:30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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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30
    6

    (2019)川0722民初469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吉、王开琼、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曹平、王仁燕、谭艳、吴强、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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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722民初4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世吉 王开琼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曹平 王仁燕 谭艳 吴强 赖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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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722民初469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吉、王开琼、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曹平、王仁燕、谭艳、吴强、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刘世吉、王开琼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曹平、王仁燕、谭艳、吴强、赖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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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7

    (2018)川0703民初4617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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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703民初46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 被告- 李斌 周佳 谭敏 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吴强 曹平 王仁燕 谭艳 赖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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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703民初4617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园分社与被告李斌、周佳、谭敏、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吴强、曹平、王仁燕、谭艳、赖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被告1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6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被告4、被告5、被告6、被告7、被告8、被告9、被告10对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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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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