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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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仑卫职罚〔2020〕0018号 | 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健康局 |
A、2011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安排未经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工作;B、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上述A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已构成“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违法行为;上述B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规定,已构成“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A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B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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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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