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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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吉星隆实业有限公司、岑中文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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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2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吉星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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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2 | 2020-12-15 |
2 |
岑中文与深圳市鼎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牟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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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95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岑中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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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20-12-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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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3200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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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3200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岑中文 被告- 牟杰 深圳市吉星隆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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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32009号深圳市吉星隆实业有限公司、牟杰:申请执行人岑中文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620号、(2019)粤0306民初956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320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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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2 |
(2020)粤03民终66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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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6620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鼎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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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0)粤03民终6620号牟杰: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鼎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岑中文,原审被告牟杰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本院(2020)粤03民终6620号民事判决书。综上所述,上诉人吉星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上诉人吉星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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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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