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虞区监稽市监处罚〔2021〕464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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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 2 | 虞区监稽市监处〔2021〕89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9.2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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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 3 | 绍虞市监案字〔2020〕09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腌白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1.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立即停止涉案腌白菜的采购和销售,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涉案腌白菜的进货来源,并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朱益龙有从诸海龙处购进腌白菜并进行销售的其它违法行为线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2.当事人销售涉案腌白菜共计60斤,货值金额162.00元,获利22.00元,销售数量及涉及金额均较少,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影响有限;3.当事人并非涉案腌白菜生产者且对腌制品质量或含量是否超标难以通过其表面肉眼判别,在销售行为中无主观故意性。经综合考量,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并处罚款5000.00元,两项合计(大写)伍仟零贰拾贰圆整(¥5022.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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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详情 |
| 4 | 绍虞市监案字[2018] 2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上述调查情况及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在食品经营中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速冻鲜肉芋饺的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并认定本案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40.00元。同时,由于当事人购进上述速冻鲜肉芋饺时,索取了生产厂家及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质和送货单据,还查验了购进批次速冻鲜肉芋饺的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上述速冻鲜肉芋饺的来源,采购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速冻鲜肉芋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圆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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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详情 |
| 5 | 绍虞市监案字[2018] 2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圆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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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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