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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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强与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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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102民诉前调669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顾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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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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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享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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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633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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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1 |
3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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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63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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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1 |
4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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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63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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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27 |
5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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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财保60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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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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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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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8931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罗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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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1-05 |
7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班马找工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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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122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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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2-29 |
8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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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47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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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21 |
9 |
上海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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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2457号之二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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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1-01-21 |
10 |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掌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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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9民初12457号之一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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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1-0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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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42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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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271号 | -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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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271号马伟、吴涛、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伟、吴涛、罗丹、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案由纠纷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271号失信决定书。该失信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如下:将被执行人马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04031532)、吴涛(身份证号码:120103197902135419)、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243260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承办人:苑书昌;联系方式:0755-86608278/44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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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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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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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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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7号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绿森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37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廖艳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719381.37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0769.87元(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还完款项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止。本院定于2021年11月01日14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郑梦雨电话:0755-866082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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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3 |
(2021)粤0305民初93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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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936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两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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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9360号两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两鲜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9360号案件的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状的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3日9时30分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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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
4 |
(2021)粤0305执42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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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271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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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271号马伟、吴涛、罗丹、深圳市蓝色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893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2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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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8 |
5 |
(2021)粤0305执815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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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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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5号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5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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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6 |
(2021)粤0305执81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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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81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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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815号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8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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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7 |
(2020)粤0305执7474号公告结案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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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7474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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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7474号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7474号执行裁定书(结案)。该执行裁定书(结案)的主要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22517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2020)粤0305执7474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人:谭勉霖电话:0755-8660816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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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8 |
(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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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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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短信费用1325395元以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3253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从2019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1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十四日联系人:潘文,汪召亮联系电话:0755-2680589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公告于2020年9月1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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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9 |
(2018)粤0305民初2251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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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2251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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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22517号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305民初2251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签订的《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集团客户产品合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合同编号:MWSI-141065《集团客户产品合作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二、被告北京东方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787087.74元及逾期期间的滞纳金(滞纳金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止为192523.82元,2018年11月16日之后的滞纳金以年利率12%为标准,以787087.74元为基数,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910.9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3423.57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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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10 |
(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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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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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梦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门客(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粤0305民初18559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15时30分在蛇口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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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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