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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斑马鱼

    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500号6幢4单元3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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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10执9080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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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12-05 2019-12-28
    2

    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李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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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10民初8681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杭州热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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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9-07-02 2019-07-23
    3

    王建军、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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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执1196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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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7-29 2018-08-22
    4

    陈凌军、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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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执11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陈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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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7-29 2018-08-22
    5

    陈凌军、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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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执异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陈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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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08-22
    6

    王建军、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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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执异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人-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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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08-22
    7

    陈凌军与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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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102民初7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凌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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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3-29 2018-08-06
    8

    王建军与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2民初66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建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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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3-28 2018-11-09
    9

    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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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81民初9476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2017-02-10 2017-03-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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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81民初9476号之一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6)浙0281民初9476号之一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6)浙0281民初947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签订的《OEM加工制造协议》;二、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杭州斑马鱼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定作款213909.36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9元,由被告宁波倍乐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银行汇款请直接汇入我院账号(账号户名:余姚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622840031602857846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并注明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二月十七日承办法官:杜珊珊书记员:孙益莎联系电话:0574-62770065联系地址:余姚市谭家岭西路140号余姚人民法院民二庭 收起

    ... 展开
    2017-02-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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