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兴桥、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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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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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唐兴桥、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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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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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光辉、唐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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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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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光辉、唐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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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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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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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间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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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桥、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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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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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桥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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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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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桥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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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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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桥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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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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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10 |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唐兴桥张光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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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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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7)川0112民初53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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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 2 | (2017)川0112民初5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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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 3 | (2017)川0112民初52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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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 4 | (2017)川0112民初53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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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 5 | (2017)川0112民初53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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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9 | 2018-08-03 |
| 6 | (2017)川0112民初44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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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7-29 |
| 7 | (2017)川0112民初44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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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7-26 |
| 8 | (2017)川0112民初44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古蔺县丹桂镇文兴煤厂 张光辉 唐兴桥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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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8-07-26 |
| 9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唐兴桥 张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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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35 | 2018-02-08 |
| 10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唐兴桥 张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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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2-01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对张光辉、唐兴桥判决书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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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8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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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8578号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8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180.51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7626元,并承担以欠款28180.5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四从2015年8月2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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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
| 2 |
(2018)川01民终18580号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判结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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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85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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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民终18580号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152.51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544.79元,并承担以欠款40152.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承担从2015年8月2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被告泸州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光辉、唐兴桥追偿”;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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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 3 |
(2018)川01民终180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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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801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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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8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094.11元”;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77.35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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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 4 |
(2018)川01民终180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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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80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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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8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253.1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404.61元,并承担以欠款41253.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5年8月28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92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192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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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 5 |
(2018)川01民终180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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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61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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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7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1295.2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方式为:2012年5月6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间的违约金8381.51元,并以15161.9元为本金,分别从2013年2月7日、3月7日、4月7日、5月7日、6月7日、8月7日、9月7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02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402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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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 6 |
(2018)川01民终1801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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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613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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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7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600.7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及计算方式为,2012年3月29日至2012年10月29日期间的违约金为11419.78元,并以22866.9元为本金,分别从2012年11月30日、2012年12月30日、2013年1月3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4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60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260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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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5 |
| 7 |
(2018)川01民终1761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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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6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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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7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622.3元”;“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2918.28元,并承担以欠款7622.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从2013年1月30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2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62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62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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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4 |
| 8 |
(2018)川01民终176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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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61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张光辉 唐兴桥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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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之间的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民终17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张光辉、唐兴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141.22元”;二、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2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对泸州宇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张光辉、唐兴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378元,由四川易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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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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