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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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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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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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12民初1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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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5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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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租金270000元;二、被告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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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2 |
(2021)浙0212民初15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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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2民初158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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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空谷文化展览有限公司、宁波海曙空空间文化传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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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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