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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冶东方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湖路5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1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山进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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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终1899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中山进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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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3 2020-12-16
    2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黄明中、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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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民终1318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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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4 2020-09-29
    3

    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六盘水)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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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黔0222执2395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红果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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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19 2020-02-25
    4

    朱兵与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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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沪0120执8981号 股权转让纠纷

    申请执行人-朱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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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0-01-22 2020-03-26
    5

    中山进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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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3118号 合同纠纷

    原告-中山进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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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12-27 2020-11-30
    6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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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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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9-10-29 2020-11-23
    7

    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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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鲁0982执30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山东开元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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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泰市人民法院 2019-09-18 2019-09-30
    8

    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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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冀05民终3825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河北中冶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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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2-12 2019-03-26
    9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唐宏斌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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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民终2653号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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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8 2018-12-25
    10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与唐宏斌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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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22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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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2018-07-27 2019-11-1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0)粤0404执3785号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05 详情
    2 (2019)沪0120执8981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03 详情
    3 (2019)黔0222执2395号 盘州市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7-30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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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黄明中 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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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三黄明中(4451221976****377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中、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提交的上诉状副本,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诉求为:1、判令被上诉人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除须支付工程款121,556.33元外,还须支付排险费及保险金75,700元和草种定金50,000元;2、判令被上诉人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3、判令被上诉人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诉求为:1、判令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4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联系电话:0756-6251813、625127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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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11
    2

    (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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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黄明中 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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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二黄明中(4451221976****377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中、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1,556.3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21,556.3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受理费14,896元、鉴定费9120元,合计24,106元,由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354元,由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联系人:邓在闲、罗湘、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60、7256862、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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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3

    (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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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黄明中 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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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号之一黄明中(4451221976****377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中、海南顺承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通知书之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45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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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3
    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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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黄明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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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号黄明中(4451221976****377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通知书之一;2、建成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3、通知书之五(提出鉴定异议):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就鉴定意见书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对鉴定意见书的内容不持异议;4、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9:45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一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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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1
    5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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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404民初1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黄明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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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75号黄明中(4451221976****377X):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景艺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第三人黄明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原告提供两套、被告高信公司提供三套)、答辩状(中治公司提供、高信公司提供各一份)、通知书(提供鉴定材料)、函(委托鉴定)、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暂计人民币313,800元(实际按评估鉴定结果);2、判令被告珠海市高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滞纳金人民币808,035元(以人民币313,800元为本金,暂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至2017年10月30日,实际支付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中冶东方钢能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2月11日上午9:45分在本院三灶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联系人:邓在闲、梁锦春联系电话:0756-725682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三灶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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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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