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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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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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2民初163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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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1-10 |
2 |
张广思、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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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广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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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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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鸿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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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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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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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8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孔肖燕 被告- 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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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孚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孔肖燕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仲裁申请,案号为浙杭上城劳人仲案(2021)81号。因向你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法律文书被退回,现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公告形式向你依法送达上述仲裁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点30分在杭州市上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6-1,上城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内第三仲裁庭),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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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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