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桐卫公罚[2017]082号 |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2017年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对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360号的“水善坊(桐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一楼为吧台大厅,二楼设有足浴包厢36间,有从业人员50人,检查时正在营业中;现场检查技师姚某、夏某、吴某、宋某等共15人现场未能出示健康合格证明正在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当事人涉嫌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本机关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7张,制作并送达2017101900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17年10月19日的经营活动中,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夏某、吴某、宋某等共1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经过调查,依法查明:当事人在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山东路360号的“水善坊(桐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夏某、吴某、宋某等共10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以上事实有2017年10月19日《现场笔录》1份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记录表;2017年10月19日检查现场拍摄的照片7张;2017年11月2日法定代表人吴次峰《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为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2017年10月19日经营活动中,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6-20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并“及时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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