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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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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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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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2 |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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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4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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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3 |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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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9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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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4 |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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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0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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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5 |
1202句容市双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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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92民初1202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句容市双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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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0-17 | 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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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天航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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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民初318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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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9-09 | 2020-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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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兴南方物流有限公司与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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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02民初1111号之四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龙岩兴南方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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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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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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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503民初388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马鞍山市鑫洋永磁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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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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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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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02民初228号之一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四川鑫岳钻井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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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7-17 |
10 |
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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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302执保896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潍坊国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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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7-07 | 2020-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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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云0111民初16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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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9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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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697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芜湖万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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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2021)云0111民初16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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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81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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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681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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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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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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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799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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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799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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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4 |
(2021)云0111民初16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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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693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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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693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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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5 |
(2021)云0111民初180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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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06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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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06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1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证费2000元;三、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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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6 |
(2021)云0111民初18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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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1民初1835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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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云0111民初1835号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0111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审判庭(二)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院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判决不服,则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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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7 |
(2020)云0111民初44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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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416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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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416号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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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8 |
(2020)云0111民初44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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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42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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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421号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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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9 |
(2020)云0111民初441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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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41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 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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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419号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云南精诚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佰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众成爨玉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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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10 |
(2020)云0111民初442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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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442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 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 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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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4423号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而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11民初4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一、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亿京实业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新杭能源有限公司、昆明精诚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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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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