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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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绮晟时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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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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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厨管佳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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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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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越城区舌尖上的美酒酒业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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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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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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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宋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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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齐超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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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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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菲芸服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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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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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杨黄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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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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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韩爱民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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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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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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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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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市天一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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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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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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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6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郑明水、骆文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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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郑明水 骆文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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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郑明水(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6****8313)、骆文红(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046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67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郑明水、骆文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715.6元及截至2021年4月22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645.09元,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判令郑明水、骆文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三、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绍房城南他字第K000014245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起诉金额暂为:10860.6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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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2 |
(2022)浙0602民初6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任江伟、裘建红、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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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6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裘建红 任江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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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任江伟(3306211964****8456)、裘建红(3306211966****8463)、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告任江伟、裘建红、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602民初65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任江伟、裘建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1658.19元及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1966.81元,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二、判令任江伟、裘建红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244.66元及截至2021年4月22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255.65元,2021年4月2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随本清;三、判令任江伟、裘建红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一、三项债权对宏丽财富大厦1202号房产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第二、三项债权对宏丽财富大厦1201号房产在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判令被告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三项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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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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