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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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云工商处字[2018]2327号 |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东中特川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116-130号林安货运市场A5栋631档商铺(仅限办公用途) 我局于2018年6月8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以上事实,有国税局和地税局反馈的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复函及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年度报告报送情况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为据,证明当事人的登记状态为“开业”,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并且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18年6月11日,我局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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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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