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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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李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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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580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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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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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与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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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3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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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7-15 | 2019-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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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立仁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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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辖终14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立仁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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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2-28 | 2020-07-22 |
4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立仁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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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83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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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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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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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3057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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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20-07-24 |
6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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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305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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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12-28 | 2019-01-18 |
7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苏九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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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84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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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08-19 |
8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中轴福漫锻造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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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601号 |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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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 2019-03-05 |
9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与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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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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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5-24 | 2018-05-28 |
10 |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小华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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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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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7-05-02 | 2017-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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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孙景涛、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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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3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 李喜青 孙景涛 赵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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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329号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8****3410)、孙景涛(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89****4012)、赵中华(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6****795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孙景涛、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97120.92元,暂计至2019年2月17日的利息2848.73元,并自2019年2月18日起以19712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55%支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元,保全费1000元;三、被告赵中华对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喜青、孙景涛对本金41384.32元及该款自2018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655%支付的利息,及律师费、保全费2729元承担保证责任;四、被告李喜青、孙景涛、赵中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495元,案件保全费158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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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2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孙景涛、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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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32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 李喜青 孙景涛 赵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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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329号李喜青(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78****3410)、赵中华(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66****795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昌中惠商贸有限公司、李喜青、孙景涛、赵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7120.92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利息自2018年11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2月17日为2848.73元(利息按年4.35%上浮30%计算),本息暂合计199969.65元;二、原告为实现涉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一承担;三、被告二、三、四对被告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07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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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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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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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 徐宝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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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0号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58****0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20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借款497614.90元,支付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项付清止的利息损失,并赔偿担保费2700元、证据保全公证费800元,上述款项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徐宝贵对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862元,保全费3070元,由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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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4 |
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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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 徐宝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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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民初420号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58****00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威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山县德鑫铸造有限公司、徐宝贵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等共计506228.9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3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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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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