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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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与陈国宁、罗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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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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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与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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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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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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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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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67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 被告- 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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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与被告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陈国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6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50万元。本案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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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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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673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 被告- 陈国宁 广西天盛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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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桂0103民初6734号原告南宁市竭诚法律事务所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三楼1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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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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