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中铁高新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1号院3号楼43层43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440
    • 法院公告 8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44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民初6100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8-04 2021-08-06
    2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民初61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7-16
    3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执保1067号之二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9-26
    4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执保106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8 2021-09-26
    5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执保10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18
    6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保全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民初61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6-18
    7

    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181民初6100号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湖南得莱斯集装箱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2021-06-04 2021-06-15
    8

    泊头市顺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津0104民初10202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泊头市顺天建筑器材租赁站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6-29
    9

    黄兴云与张仕清刘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渝01民终3609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黄兴云 收起

    ... 展开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4 2021-05-21
    10

    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93民初1732号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巨象设备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6-30

    法院公告8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闽0121民初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铁瑞城投资有限公司 闽侯县铁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闽侯县人民法院 - 2018-02-04
    2 (2018)闽0121民初4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卢远鸿 被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中铁瑞城投资有限公司 闽侯县铁岭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闽侯县人民法院 G44 2018-02-04
    3 (2017)闽01民终29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深圳市华西劳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杨华勇 福州市闽侯县荆溪镇人民政府 闽侯县铁岭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中铁瑞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扬中市人民法院 G49 2017-09-26
    4 (2017)渝0116行审99号 -

    -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17-06-26
    5 (2016)粤1202民初9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肇庆广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普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G95 2017-04-23
    6 (2013)杭仲字第162号 租赁合同纠纷

    被告- 四川圣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仲裁文书 昆山市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3-18
    7 (2015)丰民初字第50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周国水 被告- 福建省第五地质工程公司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吴珍权 赵子琰 吴珍立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G34 2017-03-14
    8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肇庆广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南充普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G17G20中缝 2016-09-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林红兵与被告王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32民初13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林红兵 被告-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勇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1347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林红兵与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勇、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19-10-10
    2

    原告林红兵与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勇、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32民初13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林红兵 被告-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勇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1347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林红兵与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勇、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32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林红兵工程款计人民币470000元;二、驳回原告林红兵要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搭膳伙食费8900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林红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所涉履行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8484元,原告林红兵已预交,由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联系电话:0797-5323787 收起

    ... 展开
    2019-09-18
    3

    原告陶勇发与被告王勇、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32民初13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陶勇发 被告- 王勇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福清市港头镇东光村西158-3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勇发与被告王勇、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9)赣073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已经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一份,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19-09-16
    4

    原告陶勇发与被告王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32民初13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陶勇发 被告- 王勇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勇发与被告王勇、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73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王勇支付原告陶勇发承揽工程款147000元。二、被告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勇应支付原告陶勇发的承揽工程款14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陶勇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240元,原告陶勇发已预交,由被告王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9-08-27
    5

    原告陶勇与被告王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赣0732民初13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陶勇发 被告- 王勇 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赣0732民初1348号王勇:本院受理原告陶勇发诉你、福清市锦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陶勇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承揽工程款147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19-04-25
    6

    (2018)粤0391执180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18)粤0391执18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恒顺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执1808号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恒顺市政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粤0391执18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2018-09-25
    7

    (2018)云2823民初927号 收起

    ... 展开
    (2018)云2823民初92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杜丙君 被告- 云南竣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包中华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2823民初927号云南竣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丙君诉你公司、包中华、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空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空白授权委托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告知材料、执法承诺书、执法承诺书监督卡、原告提交证据各1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9-07
    8

    原告谭自连、弋国礼、郭晓红、冯昌清与被告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川0921民初122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冯昌清 弋国礼 郭晓红 谭自连 被告- 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921民初1224号原告谭自连、弋国礼、郭晓红、冯昌清与被告四川遂宁绵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神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自连、弋国礼、郭晓红、冯昌清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08-13
    9

    (2017)云0102民初8852号 收起

    ... 展开
    (2017)云0102民初8852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盛宸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成都中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邹全彬 收起

    ... 展开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8852号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锦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昆明盛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东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成都中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邹全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701803.50元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币24563.12元(占用期间的利息按每年6%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暂算至2017年8月25日止),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726366.62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 展开
    2017-10-13
    10

    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苏0111民初45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111民初4596号中铁高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长达管塔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材料款人民币777528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街道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一七年九月四日承办法官:邵晓瑞联系电话:025-83529500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 收起

    ... 展开
    2017-09-04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