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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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应急罚〔2020〕267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根据执法计划安排,2020年12月22日,我镇执法人员在余姚市大岚镇龙潭电站站长王永灿的陪同下,对该站发电机机房进行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余姚市大岚镇龙潭电站已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001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事实情况; 2、王永灿、王张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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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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