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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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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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51号 | - |
上诉人-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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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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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函冰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履行××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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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行初540号 | - |
原告-刘函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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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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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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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2565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陈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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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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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聚龙大药房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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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28号 | - |
上诉人-广西聚龙大药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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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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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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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39号 | - |
上诉人-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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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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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允志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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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46号 | - |
上诉人-张允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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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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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等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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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33号 | - |
上诉人-张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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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8 |
韦胜美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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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42号 | - |
上诉人-韦胜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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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9 |
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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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41号 | - |
上诉人-柳州市聚龙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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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10 |
张金龙与中国人民银行赔偿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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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赔终34号 | - |
上诉人-张金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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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8-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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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黄火根与被上诉人刘忠东、胡少华、龚建湘、成秋芬民间借贷和保证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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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9民终3330号 | - |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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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龚建湘、成秋芬:关于上诉人黄火根与被上诉人刘忠东、胡少华、龚建湘、成秋芬民间借贷和保证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9民终333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黄火根撤回对龚建湘、成秋芬的上诉;二、上高县人民法院(2021)赣0923民初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龚建湘、成秋芬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火根借款本金2728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7年1月26日剩余利息为2625.7元,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资金占用期间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至款项结清之日止)。”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龚建湘、成秋芬承担。”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上诉人黄火根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调解如下:一、被上诉人刘忠东于2022年4月22日一次性支付4.5万元给上诉人黄火根,了结本案纠纷;二、被上诉人胡少华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支付5000元给上诉人黄火根,再于2027年4月22日之前支付1万元给黄火根,了结本案纠纷;三、被上诉人刘忠东、胡少华按本协议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后,与上诉人黄火根之间因本案产生的纠纷到此结束。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二年六月十日(江西院印)签发人:周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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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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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7414号深圳市富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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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7414号 | - |
原告- 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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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启来、深圳市富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独任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梁启来向原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因冻结导致的资金占用损失1859917.31元【以冻结资金14991172.81元为基数,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为698307.57元;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为229208.77元;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为932400.97元】;二、判令被告梁启来向原告中安瑞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959470元;三、判令被告深圳市富昌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启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项金额合计2819387.3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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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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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忠平诉被告项兵兵买卖合同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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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赣0430民初547号 | - |
原告- 贺忠平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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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项兵兵:本院受理的原告贺忠平诉你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项兵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赣0430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项兵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款人民币4520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5660677联系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团队法官名毕国梁联系地址:彭泽县人民法院邮政编码:332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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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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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2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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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7279号 | - |
原告- 徐得兵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彬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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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7279号深圳市彬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得兵与你(单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60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5996408)。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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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5 |
(2022)粤06民初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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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初45号 |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
原告- 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被告- 袁玉珍 陈思德 陈丽丽股权出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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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民初45号袁玉珍、陈思德、陈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玉珍、陈思德、陈丽丽股权出资纠纷一案后,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文书。一、起诉状内容: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袁玉珍向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补缴注册资金50万元及支付利息5828.4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3.85%,从2021年11月12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二陈丽丽及被告三陈思德就被告一袁玉珍上述补缴注册资金及利息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应诉通知书内容:本院已受理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发送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你方应当在收到佛山德丽强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其他当事人人数(+1)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之规定,除该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本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111.205.123.139:8600)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网址:www.fszjfy.gov.cn)公布应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而除该规定第六条所列之情形,依法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应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等真实信息。三、传票内容:案由:股权出资纠纷;被传唤人:袁玉珍、陈思德、陈丽丽;传唤事由:开庭;应到时间:2022年8月2日上午09时30分;应到处所:第三十八审判庭。四、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内容:由审判员陈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慧、尹小娜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法官助理秦志律,书记员陈维欣。五、举证通知书内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为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第三人从收到人民法院追加或同意其参加诉讼的通知的次日起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六、诉讼当事人须知内容: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应承担诉讼义务。七、廉政监督卡内容:若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办案人员存在廉政作风、违规违纪的行为,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监督部门反映。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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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6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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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6341号 | - |
原告- 李家会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被告- 王得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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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1)云0103民初16341号原告李家会与被告高峰、王得芬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16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被告高峰、王得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高峰、王得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会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的借款利息人民币60000元;三、被告高峰、王得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家会2021年11月2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人民币500000元计算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四、被告高峰、王得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家会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五、驳回原告李家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53元,由原告李家会负担人民币518元,被告高峰、王得芬负担人民币9435元,保全费人民币3320元由被告高峰、王得芬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龙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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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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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84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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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8445号 | - |
原告- 冯远华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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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8445号黄连贵:申请执行人冯远华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55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7793530)。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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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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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76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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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执7621号 | - |
原告- 李万成 当事人- 深圳市卡顿美发美容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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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4执7621号深圳市卡顿美发美容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万成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44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1821014210000466(人民币)、1821134210000025(港币)、1821144210000029(美元))。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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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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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99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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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执2993号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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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05执2993号周炜:关于你(单位)诉讼费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8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的诉讼费人民币2987.0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你方应负担诉讼费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50.0元。特此通知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新路支行,户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账号:410134000400099920000076537)。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被执行人姓名、交款人姓名、交款用途。(二)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6,户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80,户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等查阅。(四)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五)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司法服务-业务办理-网上查询)可查询本案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信息。你(单位)也可拨打我院执行局热线电话0755-86608306、诉讼服务热线0755-86608312、司法服务热线12368查询。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邮政编码:518052。(六)如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自动履行后,你(单位)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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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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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执1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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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11执1155号 | - |
原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当事人- 中国人民银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学仁拉面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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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2)粤0311执1155号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学仁拉面馆、马学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学仁拉面馆、马学仁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8行审9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判决义务: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附:执行法官:赵武,联系电话:88211923法官助理:戴炳钦,联系电话:88211549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光明支行,账号:9902001769161264)。付款时,请务必载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中,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有关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查阅。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拍卖起拍价一般按照评估价的70%确定,如流拍,再行拍卖的起拍价按照前次起拍价的80%确定。(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在限制高消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恒泰裕大厦二栋六楼光明法院执行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2)粤0311执1155号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马学仁拉面馆、马学仁: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如你(单位)未能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你(单位)应当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财产申报表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根据你院(2022)粤0311执1155号报告财产令,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被执行人基本情况证件号住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如需申报财产较多,请自行续页填写后一并提交)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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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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