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北综执福成罚〔2020〕331号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2020年10月12日,你公司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海陆村委石化加油站旁的弃渣场内堆放渣土,未落实覆盖、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0年10月12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0月2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2020年10月21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2020年10月12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7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北综执福成告〔2020〕331号),你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声明书》,声明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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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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