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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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桂0105民初483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 苏秀明 李克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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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9 |
2 | (2016)桂0105民初3064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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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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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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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0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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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10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9636.9元及支付违约金(截至2020年8月25日违约金为41316.78元,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9636.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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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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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03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华鑫矿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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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华鑫矿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桂0105民初10367号,提出请求:一、判令被告广西华鑫矿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偿付欠款本金69636.90元,违约金41316.78元,合计110953.68元(违约金以逾期款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分段累计到2020年8月25日,违约金率日万分之五,要求此后按相同方法继续加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本案诉讼发生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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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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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527号 | - |
原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金弘达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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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务东、第三人广西金弘达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桂0105民初527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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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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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52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金弘达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黄务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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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千里通柳工机械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务东及第三人广西金弘达柳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提出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偿付欠款48560.4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若你如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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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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