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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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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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1民初59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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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6-04 |
2 |
广东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李瑞珍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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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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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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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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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黄上峰、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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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黄上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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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广东亿鑫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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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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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杨兆凌、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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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杨兆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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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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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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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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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5民初547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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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5民初54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西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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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书:1.解除原告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采购合同》。2.被告杭州西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乐昌市宝创环保新材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2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利息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被告杭州西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公告期为60日,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民三庭苏园园联系电话:8825978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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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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