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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汉泰

    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增城荔城街增城大道69号8幢1713房(仅限办公用途)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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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1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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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09 2020-12-15
    2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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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青民终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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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3-27 2019-10-22
    3

    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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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青28民初3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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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8-10-15 2019-06-12
    4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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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青民终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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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03-12 2018-03-21
    5

    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汉态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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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青28民初8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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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7-11-17 2017-12-15
    6

    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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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青民辖终4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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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03-30 2017-04-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8民初1015号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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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1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管国清 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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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1015号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一、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88840元、检测费24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88840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40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92934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款日止);二、被告管国清对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866元,由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共同负担21576元,由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9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联系方式:陈书记员020-82123197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5166612020-08-2717:06:46:294(2020)粤0118民初1015号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逾期,判决,农业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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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26
    2

    (2020)粤0118民初1015号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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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8民初1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管国清 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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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8民初1015号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4528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0468.26元【从2015年11月21日起,以4528490为基数,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为890468.26元(4528490×4.75%)÷365×1511天】。2、被告管国清对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中的599150元检测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5日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联系方式:陈书记员020-82123197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增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1529592020-02-2516:31:27:581(2020)粤0118民初1015号原告广州市汉泰银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邦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管国清、广东汉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有限公司,送达,原告115329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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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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