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春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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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执1387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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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8-02 |
| 2 |
许阳诉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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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03民初63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许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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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5-31 |
| 3 |
周健华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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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8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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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25 |
| 4 |
周健华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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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42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周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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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6-25 |
| 5 |
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春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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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5民初2346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米赢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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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08 |
| 6 |
朱春妮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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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03民初477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朱春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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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6-01 |
| 7 |
温舒乔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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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203民初4396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温舒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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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0 |
| 8 |
李丹与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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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140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李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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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5 |
| 9 |
陈顺江、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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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13360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顺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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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0-29 |
| 10 |
陈俊陶与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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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8385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陈俊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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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2-23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沪0115执13872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606民初9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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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淋淋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庆春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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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淋淋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详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淋淋返还装修及代购的物品费用34400元;二、被告李庆春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淋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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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4 |
| 2 |
(2021)粤0606民初4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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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东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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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东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东返还代购代装修费用39102元,并支付违约损失(以1955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551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0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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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3 |
(2021)粤0606民初4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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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静和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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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静和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住所地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静和支付违约金1900元;二、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杜静和返还装修费及代购物品费共计79800元,并从2018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杜静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88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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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4 |
(2021)粤0606民初9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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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静和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李庆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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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本院受理原告杜静和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地经营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杜静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解除公寓托管合同协议》,由三被告按照《解除公寓托管合同协议》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34400元;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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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 5 |
(2021)粤0606民初45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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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5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静和 被告-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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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静和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地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杜静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800元,且原告无须向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押金1900元;2.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79800元及资金占用费(暂以79800元为本金,按年息6%自2018年6月20日计至2020年11月3日,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计);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09: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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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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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62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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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6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郑东 被告-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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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东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地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39102元及滞纳金11378.68元(其中19551元自2020年5月26日起计、19551元自2020年6月26日起计至2020年11月3日,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另计);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09:3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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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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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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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93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淋淋 被告-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李庆春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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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本院受理原告张淋淋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注册地经营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杜静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解除公寓托管合同协议》,由三被告按照《解除公寓托管合同协议》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34400元;2.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二一年五月六日上午10:00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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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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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64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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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64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健华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李庆春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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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春:本院受理原告周健华诉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通过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将(2020)粤0606民初25646号民事判决书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56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健华与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二、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健华返还装修款69180元;三、被告李庆春对上述第二项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健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李庆春负担7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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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 9 |
(2020)粤0606民初259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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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590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健华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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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庆春:本院受理原告周健华与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解除原告周健华与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公寓装修家居配置物品代购协议》;二、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健华返还装修款69180元;三、被告李庆春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周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饰语说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李庆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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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 10 |
(2020)粤0606民初242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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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6民初242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周健华 被告- 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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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健华诉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24214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周健华与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房屋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健华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共2083.45元;三、驳回原告周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收取为652.08元,由被告佛山市锐思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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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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