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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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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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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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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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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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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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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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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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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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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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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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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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谭中华与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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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谭中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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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粤0103执8323号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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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1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严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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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03)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商铺租金41878.45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34420.65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五、被告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对本判决第二至四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1元,由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95元,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共同负担9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杨仁义、管军军83005840、83005804联系地址:广州市龙溪大道273号536340252020-11-0318:05:07:60(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广州,公告,原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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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 2 |
(2020)粤0103民初6143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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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1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严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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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143号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6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01)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场地租金457448.94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480774.19元;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17928.54元;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76627.8元;六、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七、被告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对本判决第二至六项确定的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八、驳回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7元,由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948元,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共同负担600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258元,被告广州上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共同负担274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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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 3 |
(2020)粤0103民初6143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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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14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严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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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143号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01〉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457448.94元〈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以及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233876.82元(违约金按照所欠款6‰/天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3、判令被告一对坑口市场1号楼首层(面积:947.97平方米)的铺位恢复原状并将恢复原状的商铺交还给原告管业使用;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360580.65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恢复原状并交还全部商铺之日止,其中:2020年5月12日起以合同终止日所在月的日租金的三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费17928.54元;6、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76627.8元;7、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745200元;8、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9、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2-8项承担连带责任;10、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上述案件定于2020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日534276722020-07-1014:39:03:549(2020)粤0103民初6143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判令,公告,合同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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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 4 |
(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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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613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严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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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于2019年9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909003)于2020年5月12日解除;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41878.45元以及迟延之支付租金的违约金9040.58元(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3‰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场地占有使用费25815.48元(自2020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交还全部商铺之日止,以合同终止日所在月的日租金的三倍计算,暂计至2020年5月26日);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3352元;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0元;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2-5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7、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上述案件定于2020年9月3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日534276712020-07-1014:39:01:706(2020)粤0103民初6137号原告广州市万誉景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高效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盛世辉煌商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严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原告,公告,合同,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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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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