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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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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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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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10 | 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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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瑞琪与江西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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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程瑞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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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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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南、吴庆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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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451号之一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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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9-29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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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华南、吴庆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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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91执451号 | - |
申请执行人-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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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4-11 | 2019-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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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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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2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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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8-30 | 2018-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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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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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2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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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08-22 | 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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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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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15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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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7-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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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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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张得良 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波龙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张爱文 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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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张爱文、张得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运杂费合计4213460.3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至2020年1月8日的利息为76826.86元,自2020年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213460.3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付货款2034232.23元、运杂费90932.28元、利息76826.86元,合计2034232.23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张得良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应付货款232万元范围内向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得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8000元;六、驳回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20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1205元(原告江西省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刘欣洁。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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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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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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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 张得良 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谭波龙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张爱文 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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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本院受理原告江西远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盈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余干县鸿强贸易有限公司、余干县掘金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盈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谭波龙、张爱文、张得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相关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0)赣0102民初10448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联系人:民二庭审判长赵明华、书记员刘欣洁。联系电话:0791-8681773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1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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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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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吴庆林、赵端阳、龚兰凤追偿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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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2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 赵华南 吴庆林 龚兰凤 赵端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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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端阳、龚兰凤: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吴庆林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9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赣019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4,204元,由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华南、吴庆林、赵端阳各自对上述费用的1/3承担连带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追偿”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8,329元,由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赵华南、吴庆林、赵端阳各自对上述费用的1/3承担连带责任,其履行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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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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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诉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赵华南、赵端阳、吴庆林、龚兰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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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91民初12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赵端阳 龚兰凤 吴庆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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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赵端阳、龚兰凤、吴庆林:本院受理原告南昌高航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天时米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2440446.26元并支付利息250654.17元暂计至2018年2月25日,实际以2440446.26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代偿金额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赵华南、吴庆林、赵端阳、龚兰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二0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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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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