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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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康乾泳池技术有限公司、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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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康乾泳池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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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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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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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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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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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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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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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与梁力纬、熊必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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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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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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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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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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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诚安蓝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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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王新伟、罗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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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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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与秦爱国、何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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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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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秦爱国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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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红谷滩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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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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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赣0191民初26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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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16 |
2 | (2018)赣0191民初3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闵建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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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 2018-0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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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被告彭惠兰、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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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9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被告-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彭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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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惠兰、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诉被告彭惠兰、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赣0113民初19753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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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2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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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易敏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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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赣0113民初15678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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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3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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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56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易敏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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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易敏、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赣0113民初15678号民事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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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4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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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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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475309.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24336.54元,罚息1653.55元,复利286.32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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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5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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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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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6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232537.2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19603.72元,罚息1381.42元,复利233.95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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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6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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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5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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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5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63135.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6576.5元,罚息519.07元,复利82.24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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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7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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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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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一、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二、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373496.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5847.6元,罚息418.63元,复利70.21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三、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四、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五、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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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8 |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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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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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1691937.2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25906.49元,罚息1896.31元,复利313.93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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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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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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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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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82653.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7934.12元,罚息653.04元,复利100.97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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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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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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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03民初6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 万鹏 王素华 罗莎 王合转 余福英 王新伟 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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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江西铁鑫实业有限公司、王合转、余福英、王素华、万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103民初68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令:1、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王新伟、罗莎、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2、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52774.4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9179.34元,罚息619.57元,复利107.68元,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3、被告王新伟、罗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4、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被告南昌绿地申新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5、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桃花法庭收邮编:330009承办法官:陶然电话:0791—8650895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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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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