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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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奇酷智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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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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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圆角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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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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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象道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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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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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吉尔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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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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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齐旺贸易有限公司、陈伟宝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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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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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巧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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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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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与陈钦洪,深圳市汇拓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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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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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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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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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巧音:本院受理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元兔魔法阵》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及图片信息;二、被告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巧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0000元;三、驳回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000元,被告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李巧音共同承担人民币1300元。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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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 2 |
(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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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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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巧音、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就其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判令被告一立即销毁所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及侵权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8日9时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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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 3 |
(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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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巧音 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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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李巧音、深圳市宏信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元兔文化(深圳)有限公司诉你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就其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并判令被告一立即销毁所有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产品及侵权产品图片等宣传资料;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22104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4月8日9时3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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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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