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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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赵志荣与霍春望,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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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3民初164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赵志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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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29 |
2 |
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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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执保24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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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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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岚,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赵志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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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执保45号之二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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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16 |
4 |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赵志荣,张岚,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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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4执保1460号之三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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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4 |
5 |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张岚,赵志荣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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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4民初1052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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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30 |
6 |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赵志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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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4民初4474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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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17 |
7 |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荣华世嘉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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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4执保612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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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2-23 |
8 |
陈列、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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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5150号 | - |
申请人-陈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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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0-25 | 2019-12-30 |
9 |
庞剑林、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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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终494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庞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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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0 | 2019-01-04 |
10 |
石玉宝与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霍春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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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3202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石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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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00:00:00 | 2018-12-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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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073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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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73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赵志荣 当事人-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霍春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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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0738号霍春望深圳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赵志荣与被告霍春望、深圳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三人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073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于2021年3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一、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吴助理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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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2 |
(2021)粤0305民初407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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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4074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江南同创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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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4074号霍春望:原告赵志荣与被告霍春望、深圳江南同创实业有限公司、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407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2020年8月22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一转让给被告二的30%股权,有权按照0.0001万元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三、依法判令被告三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均由被告一、二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5日14时30分在第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吴秋娜电话:0755-8660846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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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3 |
(2021)粤0305民初5293号开庭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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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5293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赵志荣 被告- 霍春望 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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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5293号霍春望:本院受理原告赵志荣与被告霍春望、深圳市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2020年8月22日,被告霍春望与被告深圳市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原告对被告霍春望转让给被告深圳市消安鼎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13.898%股权,有权按照0.0001万元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3.被告深圳消安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股权变更手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南山法院143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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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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