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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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代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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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民初31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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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6-30 |
2 |
海南达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朗运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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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民辖终1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海南达庭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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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4 |
3 |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代萍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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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财保9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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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11-04 | 2021-06-30 |
4 |
白晓亮与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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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民终1474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白晓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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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1-04-29 |
5 |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口量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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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执752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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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09-30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与王斌、史俊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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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028民初9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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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25 |
7 |
李燕群与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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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民终161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燕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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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1-01-20 |
8 |
季托、刘栋栋与马良、三亚水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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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96民终2065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上诉人-刘栋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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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0 | 2021-01-21 |
9 |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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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983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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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8-05 |
10 |
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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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民初9834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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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6-15 | 2020-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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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琼9028民初114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朱小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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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08 |
2 | (2020)琼9028民初236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胡红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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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1 | 2020-11-08 |
3 | (2020)琼9028民初8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支行 被告- 王艳霞 王旭光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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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08 | 2020-09-03 |
4 | -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周萍 第三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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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09 | 2020-06-07 |
5 | (2019)琼9028民初24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丽梅 第三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县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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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66 | 2019-11-17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周萍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雪虎 宋晓会 张亚南 海南中邮展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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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5 | 2019-10-10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萍 海南中邮展鸿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张亚南 宋晓会 周雪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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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95 | 2019-04-09 |
8 | (2018)琼9028民初2228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林仕辉 被告- 中山市友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平 第三人- 周峰 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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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26 | 2019-02-12 |
9 | (2018)琼9028民初9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志平 被告- 张平 中山市友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周峰 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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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53 | 2018-12-13 |
10 | (2017)琼96民初9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红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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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8-04-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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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琼0108民初1559民事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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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郝曙光 张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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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9号郝曙光、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琼010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告不服本判决,并提出上诉:1.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四项,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海口海甸工行一审关于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2.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并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海口海甸工行对备案登记于郝曙光名下的位于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雅居乐A10-1区B3栋22层2202号房在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含一审、二审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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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2 |
2021琼0108民初1559号海甸支行与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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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张丽萍 郝曙光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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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9号郝曙光、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0年12月30日提前到期;二、被告郝曙光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778112.01元及实际还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12月30日利息58073.34元、罚息205.8元、复利262.43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4898215.14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10个基点确定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所欠本金4778112.01元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准利率加10个基点确定利率基础上加收40%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上述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三、被告张丽萍对被告郝曙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郝曙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54.0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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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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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尹向林 当事人- 海南东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奕灿 杨在前 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陈燕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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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原告尹向林诉被告海南东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在前、蒋光辉、黄奕灿、陈燕娜、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等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尹向林撤回对被告陈燕娜的起诉。(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尹向林与被告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二、被告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向林返还认购款1709266元;三、被告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尹向林支付违约金658024元;四、被告杨在前在未实缴出资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本案判项二、判项三所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尹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86元,由被告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5104元,由原告尹向林负担2582元。。上述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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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2021)琼0108民初10722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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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于莉萍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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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22号于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诉被告于莉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一于莉萍、被告二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于莉萍偿还贷款本金335041.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23.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止,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于莉萍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8040元;4、确认原告对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旅游度假区B07-1区一期洋房15幢1308房在被告一于莉萍应偿还上述款项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于莉萍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6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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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5 |
(2021)琼0108民初10722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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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07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 被告- 于莉萍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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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0722号于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诉被告于莉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一于莉萍、被告二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提前到期;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于莉萍偿还贷款本金335041.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7623.2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4月8日止,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浦发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一于莉萍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服务费804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二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一于莉萍应偿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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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6 |
(2021)琼0108执4707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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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470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陈迎欣 冯雷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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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707号陈迎欣、冯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迎欣、冯雷、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7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陈迎欣、冯雷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贷款本金1793074.78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另计);二、被执行人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陈迎欣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782.46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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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7 |
(2021)琼0108民初1559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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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民初15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 被告- 郝曙光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丽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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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民初1559号郝曙光、张丽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诉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1、确认原告与被告郝曙光、张丽萍、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0年12月30日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郝曙光偿还所欠我行的全部借款本金4898215.14元及实际偿清时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至2020年12月30日欠息合计为58541.57元,其中利息58073.34元、罚息205.3元、复利262.43元。自2020年12月31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诉讼标的为本息合计4956756.71元)3、判令原告与被告郝曙光的房屋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抵押物海南雅居乐A10-1区B3、B5栋(幢)B3栋(单元)22(层)2202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张丽萍对郝曙光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被告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郝曙光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8时3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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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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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尹向林 当事人- 海南东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黄奕灿 杨在前 陈燕娜 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蒋光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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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琼0271民初10384号原告尹向林诉被告杨在前、蒋光辉、黄奕灿、陈燕娜、三亚金亚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海南东森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海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328)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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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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