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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锐工贸

    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东区银江镇钢城大道东段33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与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张德刚、孙娟、应立本、孙达颖、杜妙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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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02民初40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子坪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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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0-05-26 2020-06-29
    2

    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与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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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03民初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城支行
    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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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6-20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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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执1809号之九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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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0-03-17 2020-04-03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孙娟、孙达颖、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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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民初18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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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07-10 2019-09-29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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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执3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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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9-04-09 2019-04-28
    6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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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18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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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8-10-10 2018-11-26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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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执保1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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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18-06-27 2018-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川0107执100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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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1005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乔迁 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 张德刚 攀枝花市鼎望实业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 鲜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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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鼎望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刚、鲜扬、乔迁:本院执行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鼎望实业有限公司、张德刚、鲜扬、乔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100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0)川0403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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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2

    (2018)川0402民初18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金融借款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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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18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 被告- 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 应立本 杜妙园 孙娟 孙达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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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185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告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借款本金3147902.18元,以及截止到2018年9月20日的利息34201元、罚息514427元、复利27238.59元,以上共计3723768.77元;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加179基点计算借款利息,对逾期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及罚息的复利,从2018年9月21日起计付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三、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010元,由攀枝花市天宝工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腾锐工贸有限公司、应立本、杜妙园、孙娟、孙达颖连带负担39054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负担119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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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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