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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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9号裁判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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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9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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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本金40637.63元及违约金(以5219.4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0日起;以5927.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以5218.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0日起;以5593.25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0日起;以4729.47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以392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起;以5078.39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以4943.94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0日起;以上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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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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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51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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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你供用电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违约使用电费294462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56元(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市利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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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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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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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76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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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2018年12月份电费11754.46元;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负担537元,由被告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3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93元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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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4 |
(2021)粤2072民初108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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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0848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林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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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0848号林清: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被告林清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电费本金6773.43元及逾期电费违约金9249.73元,逾期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时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具体的计算方式:1.2019年8月份的电费违约金以6278.62元为基数,当年欠费部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按千分之二计算为1803.27元,跨年度欠费,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千分之三,暂时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7388.02元;2.2019年9月份的电费违约金以44.81元为基数,当年欠费部分,自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按千分之二计算为9.23元,跨年度欠费,自2020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千分之三,暂时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为4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1)粤2072民初108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林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15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89828575、89828608承办法官:谭凯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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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
5 |
(2021)粤2071民初2576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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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76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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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被告中山市金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高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绮靖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2018年12月份电费本金11754.4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因拖欠2017年12月份电费而产生的逾期违约金21448.85元【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被告拖欠的2017年12月份电费28906.81元为基数,按照当年每日千分之二(当年逾期天数12天)、跨年每日千分之三(跨年逾期天数730天)的标准计算至被告缴清拖欠的当期电费之日即2020年9月10日止】;截至2020年9月10日,以上电费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合计33203.31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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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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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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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89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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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诉中山市适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嘉实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谢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安健红,高伟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阮秉智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一偿还电费本金40637.63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计算方式如下:(1)以5219.4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0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1174.37元;(2)以5927.0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0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1149.86元;(3)以5218.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855.88元;(4)以5593.2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免算违约金43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514.58元;(5)以4729.4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435.11元;(6)以3927.34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0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286.7元;(7)以5078.397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157.43元;(8)以4943.94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免算违约金2天)起对欠费部分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暂计至2020年6月2日止,暂计59.33元。暂计至2020年6月2日,以上电费本金及逾期违约金合计45270.89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在诉讼请求一所确定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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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7 |
(2019)粤20民再119号送达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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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再119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叶桂群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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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再119号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诉人叶桂群与被申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再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三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驳回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65元,由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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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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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抗6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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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民抗6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叶桂群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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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民抗6号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桂群因与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及你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抗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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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9 |
(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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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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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与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532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支付电费17373.9元及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13887.35元从2015年9月20日、1901.92元从2015年10月20日起、1584.63元从2015年11月20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被告中山市盈隆灯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行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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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10 |
(2018)粤20民申70号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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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申70号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叶桂群 再审被申请人- 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 当事人-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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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申70号中山诚洽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叶桂群与你、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山供电局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申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叶桂群的再审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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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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