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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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神州长城股份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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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上诉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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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康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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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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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唐山市工人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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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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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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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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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江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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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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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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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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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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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唐山市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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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020)粤0112执2834号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福正达科技有限公司、彭勇、杨乐友、刘峰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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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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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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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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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江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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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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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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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9民初1064号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原告-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鹭科万科技有限公司 江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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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48 | 2018-09-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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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2021)粤03民初10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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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104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唐山市工人医院 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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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1048号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畅、王峰、李桂芳、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唐山市工人医院、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畅、王峰、李桂芳、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199677162.1元;二、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融资款本金15370万元及保理费、违约金[保理费、违约金以保理融资本金153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自逾期之日(其中5170万元自2018年8月25日、1600万元自2018年9月23日、4100万元自2018年10月23日、4500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获债权清偿总额即被告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依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金额与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依照本项判决履行金额之和以本判项确定的金额为限;三、被告刘畅、王峰、李桂芳对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畅、王峰、李桂芳以自己名下财产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中的10200万元及保理费、违约金[保理费、违约金以10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5.4%的标准,自逾期之日(其中1600万元自2018年9月23日、4100万元自2018年10月23日、4500万元自2018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以自己名下财产履行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鑫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829.28元(原告已预交),由唐山市公益实业开发总公司、唐山绮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畅、王峰、李桂芳、遵化市邺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本公告2022年4月6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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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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