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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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拱市监稽罚处字〔2020〕50号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安排无健康证明的员工刘小燕从事上菜等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属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在调查前当事人已改正其违法行为,员工刘小燕并已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经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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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2 | 杭拱公(拱)行罚决字[2019]50934号 |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拱宸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4月1日,杭州佰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李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杭州佰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将李某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佰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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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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