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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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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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72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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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6-15 |
2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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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6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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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18 |
3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科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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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6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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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15 |
4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科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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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8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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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5-28 |
5 |
深圳市互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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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互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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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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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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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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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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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科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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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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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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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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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科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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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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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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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9民初2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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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8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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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892号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290元及违约金(其中100000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100000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38229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每日0.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红阳对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7元、保全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负担8160元。原告多预交的81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1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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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09民初2892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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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8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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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892号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2290元及违约金(其中100000元自2020年10月31日起、100000元自2020年12月31日起、382290元自2021年3月1日起按每日0.0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红阳对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07元、保全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67元,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负担8160元。原告多预交的816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16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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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3 |
(2021)粤0309民初2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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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8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刘红阳 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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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892号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原告深圳市互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地虎科技有限公司、刘红阳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89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58229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的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8为人民币9050元(按每日0.05%计算,100000自2020年10月31日起计至2021年2月28日共121天为6050元,100000自2020年12月31日起计至2021年2月28日共60天为30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已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0元;以上三项总计人民币621340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如有)、担保费(如有)等与诉讼相关费用;五、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应向原告支付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诉讼请求中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2日14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张锦煌电话:0755-210507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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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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