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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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敏、成都新元素创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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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705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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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4-16 |
2 |
姜晓菲、陈杰等与成都新元素创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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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727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姜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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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28 |
3 |
张敏与成都新元素创业科技有限公司、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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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民初591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张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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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09-28 |
4 |
原告罗春洪、叶凤珍诉被告新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第三人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敬波、颜佩玲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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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1行初53号 |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
原告-叶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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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5-28 |
5 |
赵永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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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民终172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赵永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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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1-21 |
6 |
罗春洪、叶凤珍等与罗敬波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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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742号 | 赠与合同纠纷 |
原告-罗春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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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19-11-27 |
7 |
付百顺与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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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32民初105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付百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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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9-05-30 | 2019-12-18 |
8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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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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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4-08 |
9 |
杨玲、李光学等与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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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40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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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09-29 |
10 |
杨玲、李光学、李艾羿与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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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32民初139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李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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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县人民法院 | 2018-08-20 | 2018-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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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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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被告- 赵永锋 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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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赵永锋就(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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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2 |
(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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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被告- 赵永锋 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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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借款本金594976.46元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34609.23元、罚息924.21元,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上述利息、罚息以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赵永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2元,由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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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3 |
(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诉被告赵永锋、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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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133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 被告- 赵永锋 新津恒隆鑫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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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现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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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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