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花〕安监管罚{2018}Q1001号 | 花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花之龙饮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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