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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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市监处字〔2018〕466号 |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浙江星明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试行)》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第(1)点“广告费用不足1万元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不足4倍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浙江星明智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660元(陆佰陆拾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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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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