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湖浔公(双)行罚决字[2017]12332号 | 南浔区区公安分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2月02日,作为区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湖州双林水质净化有限公司,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违反了《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综上所述,湖州双林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湖州双林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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