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地税稽罚[2018]12号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税务局 |
你公司自2016年3月起先后对部分员工根据不同标准实施车辆补贴,涉及你公司在册人员8名(其中4人为两对夫妻),支付一次性购车补贴570000.00元,并由公司承担上述人员的车辆保险费35239.30元,你公司未将上述费用并计职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2018年04月23日至2018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2014年01月0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元的0.5倍处以罚款,计92577.67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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