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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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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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78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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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01 |
2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比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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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91民初78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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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10-01 |
3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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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84执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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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市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1 |
4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科鲁特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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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27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科鲁特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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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7-29 |
5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遵义星美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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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302民初11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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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3 |
6 |
1449无锡市宝盛机械制造厂与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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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206民初1449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无锡市宝盛机械制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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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16 |
7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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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3执2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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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0 |
8 |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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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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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4-25 |
9 |
震雄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能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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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1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震雄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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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10 |
震雄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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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0民初811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震雄工业园(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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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4-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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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催25号 | - |
原告- 大同市城区大北乐器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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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7-11-24 |
2 | - | 申请公示催告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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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8-14 |
3 | (2016)粤0307民初142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沃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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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7-05-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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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10民初2663号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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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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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663号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是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九时三十分,地点在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东城环路4041号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十二审判庭。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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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2 |
(2019)粤0310民初2663号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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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26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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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2663号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提起管辖权异议后,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266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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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23 |
3 |
(2019)粤0310民初58号之一保全结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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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8号 | -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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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8号之一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553000元的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注:本公告已于2019年7月27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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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4 |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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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民初1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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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821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吉安县人民法院二O一九年十月十二日承办单位:吉安县人民法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承办法官:李君联系电话:1587961486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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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2 |
5 |
(2019)粤0310民初3421号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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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34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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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3421号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汽瑞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联系方式:朱宏谊0755-23259050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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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6 |
(2019)粤0309执416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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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41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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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执4161号深圳市海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869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执41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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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7 |
(2019)粤0310民初10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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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 翟鲲鹏 沈河生 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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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02号之一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翟鲲鹏、张斌: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翟鲲鹏、沈河生、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000元;二、被告翟鲲鹏、沈河生、张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5.0元,由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张斌、沈河生、翟鲲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注:此公告于同日张贴坑梓法庭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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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8 |
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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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民初1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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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技术产业园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吉安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联系法官:周晓斌联系电话:0796-8477899联系地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高新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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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8 |
9 |
(2019)粤0310民初1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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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 翟鲲鹏 沈河生 张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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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02号之一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翟鲲鹏、张斌: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翟鲲鹏、沈河生、张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5000元;二、被告翟鲲鹏、沈河生、张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95.0元,由被告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张斌、沈河生、翟鲲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注:此公告于同日张贴坪山法院坑梓法庭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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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
10 |
(2019)粤0310民初58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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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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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58号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10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5,000元及利息(以39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至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665元,由被告绍兴东方一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张贴于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坑梓人民法庭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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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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