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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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61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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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02 |
| 2 |
深圳市瑞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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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47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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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29 |
| 3 |
(2019)粤1972执5687号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珠海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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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6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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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25 |
| 4 |
(2019)粤1972执3232号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鼎富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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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2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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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6-03 |
| 5 |
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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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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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11-1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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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当事人-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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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之一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36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36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付,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97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38元,合计54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生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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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0 |
| 2 |
(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公告应诉(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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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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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鼎丰切削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联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4587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83620元及利息(利息以1836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所有货款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年1月17日9时30分于本院长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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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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