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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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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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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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3-31 |
| 2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张阳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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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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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11-09 |
| 3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李开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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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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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21 |
| 4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刘涛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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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1742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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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16 | 2020-08-31 |
| 5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龚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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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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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1-11 |
| 6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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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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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12-18 | 2019-01-11 |
| 7 |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南印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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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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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8-04-25 | 2019-04-09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云0102民初81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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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贺道波 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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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112号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本院受理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2民初8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尚欠租金48900元;二、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违约金9780元;三、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00元;四、被告贺道波对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06元,由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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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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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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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811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贺道波 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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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8112号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本院受理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汇兴空气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贺道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吊篮租金48900.00元,承担违约金9780.00元,承担律师费5800.00元,合计:644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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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8 |
| 3 |
(2020)云0102民初1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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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刘涛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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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194号刘涛军:本院已立案受理(2020)云0102民初194号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林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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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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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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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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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8062号龚卫东:本院受理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8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租金145000元及违约金29000元;二、被告龚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6890元;三、驳回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龚卫东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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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 5 |
(2018)云0102民初8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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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当事人- 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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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8063号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云0102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租金45000元及违约金9000元;二、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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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 6 |
(2018)云0102民初80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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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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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8063号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云南超迅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吊篮租金45000元,承担违约金9000元,承担律师费5000元,合计:5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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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 7 |
(2018)云0102民初80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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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80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龚卫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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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8062号龚卫东:本院受理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龚卫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吊篮租金145000元,支付违约金29000元,承担律师费15000元,合计:18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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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
| 8 |
(2018)云0102民初7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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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02民初76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当事人- 云南印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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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02民初762号云南印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你(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云0102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云南印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履行以下金钱给付义务:1.支付租金71814元;2.支付违约金15000元;3.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1元,由原告雄宇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1301元,被告云南印榕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七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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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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