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新公(儒)行罚决字[2017]11869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27日20时多,新昌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新昌县儒岙镇国道北路30号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未在规定时限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亚利大胶丸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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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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