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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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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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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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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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457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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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45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联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周信祥 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冼燃 杨宏伟 中山联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张颂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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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4571号杨宏伟、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信祥、张颂明、冼燃: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联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宏伟、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周信祥、张颂明、冼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八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1913658.22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1年1月4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以538718.22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5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以1913658.22元为本金,从2021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新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付);二、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杨宏伟、广州联业商用机器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联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周信祥、张颂明、冼燃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黄圃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联系电话:0760-23219725承办法官:徐宏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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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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