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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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与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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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86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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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6-10-27 | 2016-11-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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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108执869号 |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25 | 详情 |
2 | (2015)杭上执民字第00929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6-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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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4)杭滨商初字第14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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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商初字第14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 被告- 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 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 朱清义 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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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杭州中铜实业有限公司、朱清义、浙江博天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对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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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
2 |
(2014)杭拱商初字第1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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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1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 被告- 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 朱益飞 陈荣武 黄晓杰 陈昌旺 陈晓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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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朱益飞、陈荣武、黄晓杰、陈昌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诉被告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朱益飞、陈荣武、黄晓杰、陈昌旺、陈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杭拱商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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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
3 |
(2014)杭上商初字第22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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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商初字第2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被告- 杭州乾正贸易有限公司 胡海杰 高玲丽 胡乐丹 钱志龙 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 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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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乾正贸易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胡乐丹、钱志龙、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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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9 |
4 |
(2014)杭拱商初字第18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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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商初字第18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 被告- 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 朱益飞 陈荣武 黄晓杰 陈昌旺 陈晓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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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朱益飞、陈荣武、黄晓杰、陈昌旺、陈晓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林支行诉被告杭州法派职业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朱益飞、陈荣武、黄晓杰、陈昌旺、陈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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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8 |
5 |
(2014)杭上立预字第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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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上立预字第4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被告- 杭州乾正贸易有限公司 胡海杰 高玲丽 胡乐丹 钱志龙 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 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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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乾正贸易有限公司、胡海杰、高玲丽、胡乐丹、钱志龙、浙江策友电气有限公司、中永电缆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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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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