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三兴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沙角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2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执保90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2-20 2021-03-01
    2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某、东某、李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执保6759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东某
    李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2-09
    3

    东莞市宝盛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倪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1972民初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宝盛达有色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6-30 2020-11-09
    4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满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19)粤1972执保473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满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8-30 2019-12-24
    5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美景五金制品厂、涂金敏、涂金泉买卖合同纠纷(2017)粤0114执5630号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114执56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8-05-31 2018-09-04
    6

    广州市美景五金制品厂、涂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1民终108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美景五金制品厂
    涂金敏
    涂金泉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5 2017-09-28
    7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与曾亚林、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7-08-08 2017-11-06
    8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美景五金制品厂、涂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粤0114民初10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7-04-01 2020-03-21
    9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曾亚林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6号 无因管理纠纷

    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6-08-26 2016-08-26
    10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曾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6-08-25 2016-12-17

    法院公告2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被告- 曾亚林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09
    2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被告- 曾亚林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1972民初249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杜世海)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2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立建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杜世海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2493号杜世海(公民身份号码为51303019650726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立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杜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上诉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以及当事人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确认书等材料。原告提交了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杜世海向原告支付货款101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14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被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0时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上一篇(2021)粤1972民初2503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宋吉良)下一篇(2020)粤1972民初13213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王冬冬) 收起

    ... 展开
    2021-04-07
    2

    (2021)粤1972民初3424号公告应诉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342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泽旭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21)粤1972民初3424号东莞市泽旭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泽旭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保全)、查封清单No.0061578。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71190.8元;2.被告从2020年8月1日起以32845元为本金、从2020年9月1日起以26701元为本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7316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以3238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090.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利息至加工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31日为1187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11日9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二速裁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21-03-23
    3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之二公告上诉状(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被告- 曾亚林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之二曾亚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XXXX):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对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诉被告曾亚林、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作出(2017)粤197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现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中院廉政作风卡。上诉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8939号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对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如果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即依法将本案报送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11-09
    4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之一公告判决(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被告- 曾亚林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之一曾亚林(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诉被告曾亚林、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8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亚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支付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4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项指向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曾亚林、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10-26
    5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公告应诉(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 被告- 曾亚林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8939号曾亚林(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105号402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岭山龙创塑胶制品厂与被告曾亚林、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15天)、传票(10.26)、廉政作风评价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上诉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材料。原告提交了欠条、民事判书,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1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4日起计算至两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09.27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0月26日下午14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2017-08-08
    6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曾亚林:申请执行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亚林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两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03-29
    7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执1266、1267号曾亚林: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亚林租赁合同纠纷、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两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初1837、183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连执行费(利息暂计)合计509306.62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7-02-20
    8

    (2016)粤1972民初1836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6号 无因管理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6号之一曾亚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105号402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28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亚林无因管理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曾亚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工人工资165156元;二、驳回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829元,被告曾亚林负担353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6-08-29
    9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之一公告送达判决书(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之一曾亚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105号402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28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197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一、限被告曾亚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的租金及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各项费用共计251257.19元;二、限被告曾亚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分别以74669.36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79900.87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1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8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77元,被告曾亚林负担53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6-08-29
    10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曾亚林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1837号曾亚林(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黎和路105号402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9021976111528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三兴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曾亚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上诉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2016)粤1972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提供《厂房租赁协议》、缴款通知书及水电统计表若干、房地产权证,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2.被告支付租金及水电费共计268350元及违约金30693元(计算至起诉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6)粤1972民初1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代理审判员胡辉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少芳、何淑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6年8月16日10时30分,地点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6-05-16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