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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汇智聚源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东连廊三层T23R93商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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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4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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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2-08 2021-03-15
    2

    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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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30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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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1-20 2021-08-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4民初1367号原告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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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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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367号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粤0114民初1367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1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88.5元及利息(以51188.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财产保全费532元,均由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三日539501882021-06-0316:59:47:83(2021)粤0114民初1367号原告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有限公司,日内,上诉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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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3
    2

    (2021)粤0114民初4112号原告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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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411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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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4112号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了原告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14时20分在本院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26610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利息,直至以上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联系人:刘法官电话:020-66831842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民二庭。539131172021-05-0614:17:40:733(2021)粤0114民初4112号原告长沙君格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有限公司,本金,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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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3

    (2021)粤0114民初1367号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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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3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向本院起 当事人- 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 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并自本 请求判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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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1367号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1188.5元,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违约利息,直至以上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136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花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吉星村路口旁联系人:彭法官联系方式:020-66850826538261822021-03-1017:17:39:156(2021)粤0114民初1367号朗晟商业(长沙)有限公司与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机场分公司、上海汇智聚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公告,原告,本金,支付,开庭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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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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