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白洮国罚【2017】2号 | 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 |
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洮国罚【2017】2号白城市洮北区道口粮油商店:(纳税人识别号:220802197509302714)经我局(所)对你(单位)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所属期2015-10-01—2015-10-31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决定建议处以15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洮北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城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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