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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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75号 | 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椒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75号被处罚人:台州市国鑫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8G5T119法人或负责人:陈林国职务:董事长身份证号码:332601********0616联系电话:13175385880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疏港大道299号2号楼一层2019年8月22日9时00分,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州市葭沚街道市府大道以北,永宁河以西地块建设项目工地时,发现工地里的泥浆池里有明显的处置痕迹。经调查,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意见书,建设单位为台州市国鑫置业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立即对被处罚人台州市国鑫置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停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处罚人也即刻停止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证据如下: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证实了被处罚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现场情况。二、现场草图确定案发工地的具体方位。三、委托代理人贺国清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2019年8月22日,被处罚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被执法人员查处的事实。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证实被处罚人是台州市葭沚街道市府大道以北,永宁河以西地块建设项目工地的建设单位。现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本局作出罚款决定的,被处罚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椒江区农行(账户:区财政局;账号;910101040042496;单位代号:350200—3502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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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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